16.在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并存的情况下,哪个效力优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普法讲堂: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这样规定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独立意志,法律予以尊重和完善。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对生前的被继承人尽到了扶养义务,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应当让其按照协议优先取得遗产。
第七编 侵权责任
1.自甘风险参加文体活动受伤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普法讲堂:参加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容易受伤,但因为参加者是自愿参与这些活动的,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些活动的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这就是“自甘风险”的原则。所以在比赛中一方如果因其他参加者的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受到较轻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合法权益正在被侵害的,受害人可以采取自助行为吗?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普法讲堂: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可以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的自助行为应当免责。“自助行为”免责制度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自我保护的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免责制度,对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3.传家宝被他人故意损坏,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普法讲堂:民法典增加的这条规定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比如损毁了他人的传家宝、结婚纪念照、遗照、孩子的胎毛笔、毕业证书等,造成物主严重精神损害的,不仅要按照物品本身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还应当对给物主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必须是在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了物主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才适用。侵权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适用该条规定。 摘自《生活中的民法典》(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