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提供银行卡、电话卡、手机等给他人进行违法资金流转活动,男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日前被贵州省兴义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将自己名下银行卡等账户绑定手机银行并刷脸登录,同时,提供指纹验证、登录密码、转账密码后,将手机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资金流转活动,其提供的银行卡进账资金总计为10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及手机供他人进行违法资金转账,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2500元,随案获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王文娴 黄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