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要闻

以案纠错 能动履职

  洪洞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推动“八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切实维护企业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该院成功办理了一起闫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
  闫某某作为企业负责人,在没有取得焊割作业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切割砂库立柱,引发立柱失稳砂库倒塌,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洪洞县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该案,认为闫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悟,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谅解赔偿协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随即向公安机关发出捕前分流建议函。公安机关在收到建议函后不再提请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洪洞县检察院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在打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同时,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经过慎重研究,向法院提出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目前,判决已生效。
  抓末端治已病,抓前端治未病。通过办理该案,洪洞县检察院以案纠错,全力护航企业安全生产,针对案件背后反映出的问题,洪洞县检察院迅速行动,走访企业宣讲政策,提供法律咨询,以案释法。为人民服务的道路任重而道远,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用实际行动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彰显检察温度。

  本报记者狄红生 通讯员张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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