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通讯员肖宣)近日,省政府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全省包括消防安全等11个领域的55项行政执法职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
首批下放的执法职权指导目录中,包含4项消防行政执法职权,涉及文物建筑、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电动自行车等消防安全监管事项。《决定》的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政策支撑和法治保障。
省消防救援总队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以及部党委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部署要求,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新时代消防工作形势任务,借势发力,提请省政府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街道)管理服务更方便有效的4项消防行政执法职权下放,着力破解乡镇(街道)“看得见却管不着”的基层消防监管力量有限的问题,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优势,打通基层消防监管“最后一公里”。
省消防救援总队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业务指导与监督,确保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赋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全面加强全省县乡村消防安全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城乡消防安全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