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要闻

抓紧能源生产的安全绳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魏巍)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12月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将山西实践、山西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为我省安全生产提供法治保障的必然需要。《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我省作为能源重化工基地,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传统高危行业企业众多,《条例》在安全保障方面重点对煤矿、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作了以下规定:为了加强煤矿的安全保障,对煤矿办矿主体管理层级进行了规定:“煤矿办矿主体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三级。”对煤矿的发包、承包做了规定:“煤矿的发包、承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井工煤矿将井筒以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以外的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禁止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承揽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禁止转包、违法承包项目或者出借资质。”
  在安全保障方面,煤矿除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外,还需要设置安全监察专员,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的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煤矿应当设置安全监察专员,由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的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负责对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明确涉及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明确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发现各级各部门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提醒、告诫;发现企业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依法处罚,督促整改,确保形成抓落实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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