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魏巍)我省林草资源空间分布不均、质量低,总体上缺林少绿、生态承载能力不足,巩固造林成果需要进一步强化。特别是林(草)牧矛盾依然突出,违规放牧行为时有发生。12月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条例》,就是用法治手段进一步加大林草资源保护力度,更好地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条例》中禁牧、轮牧、休牧的对象以及区域的划定,省林草局二级巡视员李振龙指出,禁牧、轮牧、休牧的对象是牛、羊、骡、马、驴等草食性牲畜。《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禁止放牧期限一年以上的管护措施;轮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划分成若干小区,按照一定的顺序定期轮流放牧的管护措施;休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管护措施。关于禁牧、轮牧、休牧区域的划定:下列6类区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一是封育期(指正在实施封山育林)的林地,二是人工造林二十年以内的林地,三是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地,四是修复改良期内的草地,五是划定为种质资源区的草地,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如自然保护区)。轮牧、休牧区域的划定,需要明确的是将草地作为划定对象,以本行政区域内定期核定并公布的草地载畜量为依据,同时遵循和坚持草畜平衡原则划定。
要特别说明的是,划定的禁牧、轮牧、休牧区域不是一成不变的,实行的是动态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禁牧、轮牧、休牧区域林地、草地生态植被恢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作为划定禁牧、轮牧、休牧区域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牧区、轮牧区和休牧区,实行动态监管。
《条例》的出台,必将有力推进我省林地和草地保护制度体系建设,必将在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