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7日10时32分许,受援人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汾阳市英雄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汾阳中学门口路段横过公路时,与沿英雄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被送往山西省汾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脑内血肿、创伤性脑膜下血肿等,住院治疗118天后出院,但因伤情严重,至今仍需专人护理。事故经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受援人陈某某与事故另一方当事人张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由于肇事车辆登记在张某母亲名下,张某为该车辆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因事故发生时受援人已92周岁,符合《山西省法律援助实施条例》之规定,陈某某属可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且在其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处于意识昏迷状态,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受伤后在山西省汾阳医院住院118天,花费40余万元医疗费,其本人无力承担且子女也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花销,并且此后陈某某的护理需求一直存在,对于家属而言更是无法接受的天文数字。故根据其家属申请,汾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指定律师,对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义务。
刘燕律师接受指派后,向陈某某家属了解了陈某某的家庭及子女情况,告知家属在诉讼中应当准备的相关证据材料。因陈某某不满足正常人应表现的言语、行动等特征,且基本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不能辨识熟人,事故后至起诉前流食维持生命特征等,考虑到此种情况,结合陈某某配偶已故的事实,律师告知陈某某所有成年子女,协商确定一人为陈某某今后的监护人,代理陈某某行驶一切民事行为,并由全部子女共同签署声明确认监护人,以便律师今后在办理本事故相关诉讼事宜时确定联系人。
准备好关于陈某某诉讼主体相关身份材料后,律师持介绍信去往汾阳市公安局,申请调取陈某某与张某交通事故一案的案卷材料,确认被告身份信息、肇事车辆投保情况等。此后,律师与陈某某监护人陈某国联系,提供了陈某某在山西省汾阳医院住院的全部住院手续及院外花销票据,以明确诉讼标的数额。
汾阳市人民法院在收取律师精心准备的全部诉讼材料后,决定采取诉前鉴定的方式确定陈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经汾阳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陈某某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应评定为一级伤残。
鉴定结果做出后,律师依据山西省高院发布的相关计算标准计算陈某某的相关损失,并确定了起诉金额。
诉讼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某主张的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尤其是如何认定陈某某护理期限的问题。这一问题也是律师在起诉前一直向陈某国强调的本案起诉时赔偿数额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
诉讼中,陈某某作为原告方,主张的护理期限为五年。因为我国目前没有管理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做出后,对应的护理期的确定问题,尤其对于陈某某这种年龄已经9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护理期确定问题,律师主张按照五年护理期限计算,参照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及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90岁以上高龄人群,应当参照这两条之规定,暂以五年护理期计算。但被告对此均提出异议,理由为:事故时受害者陈某某已92岁,已经高于人类平均年龄,且现陈某某不仅年龄大且受伤严重,处于植物状态,按照五年计算护理期过长,存在陈某某生存期限不足五年的可能,如确实存在此种情形,保险公司或其他赔偿主体在陈某某身故后要求返还未满五年部分的护理费可能。
汾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对陈某某护理费最终以三年作为计算标准进行认定。案件点评〉〉〉
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比较常见且相对比较简单的一类,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事故发生的主体特殊。陈某某在案发时已经92周岁,人类的生存年限是一个无法衡量且存在巨大变数的问题,法律对此无法作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法律规定是立法者结合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权衡利弊后作出的最为公正的规定,一般案件中应当依据该规定进行适用并作出最终认定。汾阳市人民法院考虑原告受伤的具体情形,综合考虑被告提出的后续可能存在的问题,作出按照三年期限认定护理期的认定,综合了原、被告各方的意见,判决结果合理,真正让法律成为受害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
本报记者黄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