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是工作的“敲门砖”,如果有专业的证书“加持”则会给就业增加更大的机会。现实中,一些人为图一时之便,希望不走正规途径就能取得资格证件,于是被不法分子嗅到“商机”,从而实施诈骗。近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以办理教师资格证等为由的诈骗案件,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多人钱款达156420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赵某本有工作,看见身边的人开好车、住好房,也想找点门路发大财。偶然听说教师资格证比较难考,而且收费不低,于是便决定在这上面“发家致富”。
2019年2月,赵某谎称其有能力办理教师资格证,骗取被害人解某飞12000元;同年5月,赵某用同样的手法骗取被害人王某12000元。尝到“来钱快”甜头的赵某,此后变得一发不可收拾。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先后以办理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资格证和有能力办理小孩入学等理由,骗取了白某斐等7人132500元。骗取财物后,在其实际并无能力办理的情况下,赵某继续对受害人进行欺骗,以因为疫情等原因暂不能办理、相关领导外出开会学习不在单位等理由进行拖延,或谎称自己已经找到关系正在帮忙等为由,拒绝退还受害人损失,并趁机将所骗款项大肆挥霍。
忻州市忻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多人钱款达1564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退还被害人全部钱款,可以酌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在庭审中有一定反复,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庭审后其家属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判后,被告人赵某以其构成自首,原审法院未予认定;自愿认罪认罚,已获被害人谅解;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家庭情况特殊,请求改判为缓刑及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为由向忻州中院提起上诉。
忻州中院二审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所提自己有自首情节的理由,其本人在到案后未能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其所提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有在案证据可证实其收到被害人钱财,已构成既遂;其所提自愿认罪认罚、属初犯、家庭情况特殊等上诉理由,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予以考虑,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忻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相关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证是一种法定的职业资格证明,达不到有关学历和专业水平要求是没有资格参加考试的,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通过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考试合格并通过审核才能最终获得教师资格证。所谓的花钱代办教师资格证的机构、个人都是非法的,凡是未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的证件,都不被教育部门认可。
通讯员郝伟 李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