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旻 通讯员赵俊萍)1月6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太原市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法官介绍,此次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不仅告知当事人申报的要求、申报内容,还明确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未如实申报可判决未申报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同时当事人需填写《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和《承诺书》。
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对夫妻另一方的收入、财产了解不清,导致举证和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开展困难。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对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具有积极作用,也有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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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下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还需申报:1.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