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范慧敏)1月5日,阳城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阳城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意味着财产申报正式成为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考量部分,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近日,阳城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张女士称其在与高先生谈恋爱过程中产生矛盾,但在被告高先生的威胁下二人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但感情未见好转,矛盾升级并发生报警事件。于是,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要求分割房屋装修款、轿车等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高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防止并遏制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阳城法院向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