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要闻

肇事逃逸存侥幸 受到惩处悔已迟

  日前,车辆驾驶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受到法律的惩处。
  李某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平遥县沿村堡村内路段时,碰撞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闫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闫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平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调查,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肇事后未立即停车并逃离现场的违法行为是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赵卓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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