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篇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义务
1.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2.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3.以健康的思想、品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吸毒等行为。
4.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及订婚。
5.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担责。
学校篇
学校及老师的主要监护义务
1.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生应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2.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4.不得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中活动。
5.安排集体活动,应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6.幼儿园应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社会篇
政府、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主要义务
1.建立和改善活动场所和设施。
2.博物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3.营业性舞厅等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4.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淫秽、暴力等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5.任何人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6.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国家规定招收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方面执行国家规定。
7.对流浪乞讨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负责交送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
9.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据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