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要闻

未经批准名称中不得使用“银行”字样

山西银保监局发布风险提示

  本报讯(记者王雪)2月8日,山西银保监局发布关于不规范使用“银行”字样的风险提示: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近期,银保监会通过日常监测发现,一些地方出现未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不规范使用“银行”字样的情况。例如,使用“银行”字样命名某些公用项目,并在公开印发的工作方案等文件中不规范使用“银行”字样,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使用“银行”字样标识等,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据悉,未经批准使用“银行”字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规定。
  山西银保监局提醒广大群众:办理银行业务时,要关注承办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质。通过查验金融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证书,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官方网站等途径,审慎判断机构是否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资格。对于利用含有“银行”字样的商标或预核准单位名称开展金融业务宣传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高度警惕,发现有关单位、个人从事非法集资、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我省监督举报电话为0351-755 1613。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3-02-10期

  • 第2023-02-09期

  • 第2023-02-08期

  • 第2023-02-07期

  • 第2023-02-06期

  • 第2023-02-03期

  • 第2023-02-02期

  • 第2023-02-01期

  • 第2023-01-31期

  • 第2023-01-30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