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旻 通讯员赵俊萍)夫妻双方矛盾冲突不断,妻子3次提起离婚诉讼,开庭时,男方拒不到庭。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甄女士与贾先生2002年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直至2018年甄女士发现贾先生背着她,用甄女士的身份证给别人贷款5万元,导致甄女士被银行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卡被冻结,双方矛盾再次升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分居生活。原告甄女士曾在2020年和2021年,2次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贾先生的婚姻关系。2022年甄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第3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被告贾先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双方应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互不履行扶养义务,特别是原告与被告在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分居生活满一年。现原告第3次起诉离婚,表明其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强烈愿望,被告未到庭应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也是不遵守诉讼秩序的表现,更是缺乏夫妻和好诚意,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甄女士与被告贾先生离婚;婚生女小贾随原告甄女士生活,自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贾先生继续按照每月800元向婚生女小贾支付抚养费,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官说法〉〉〉〉〉
办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是必不可少的,一方不到庭,法院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作出缺席的离婚判决。但很多时候,被告因为不愿离婚,故恶意逃避起来拒不出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是审理的关键。本案中,原告已3次起诉离婚,表明其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强烈愿望,被告未到庭应诉,可以认为被告已无意挽救双方婚姻,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以及“离或不离”的结果已漠不关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故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及现状,最终判决双方离婚,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