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承包经营的一块儿土地紧邻高速公路。2021年一场大暴雨,导致大量雨水、泥石流从高速路涵洞流入其土地,将土地上栽种的油松苗全部淹没、损毁。近两年来,原告多次与相关部门协商均未果,于1月30日向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速路的所属项目部赔偿其经济损失。
接收案件那一刻起,承办法官穆耀瑛高度重视并仔细查阅案卷,联系原、被告双方了解案件详情,在开庭前与该院法官曹进明一起赴现场进行勘验,同时,依原告的鉴定申请积极联系鉴定机构。当了解到原告的土地及油松苗现状已不符合鉴定条件时,考虑到原告确实受到损失,法官决定采用“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解,向被告释明应对他人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结合原告现有证据及政府相关文件,依法分析利害关系,引导双方权衡利弊并做出让步。经过一天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在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表示一定按照协议内容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此时,双方脸上露出久违的笑容并握手言和,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庭前得到了圆满的化解。
本报记者袁慧芳 通讯员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