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要闻

坚持“温度+硬度+准度”

岚县检察院监督哺乳期满罪犯收监执行

  本报讯(记者王文博 通讯员李长富)“小芳,因你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现决定对你收监执行。”近日,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法院,将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的小芳收监执行。
  2022年11月,小芳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岚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判决生效后,小芳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岚县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证明。岚县法院就该案向岚县检察院征求意见。经审查,岚县检察院认为,小芳确系哺乳期妇女,属于特殊法律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应保护其特殊权益不宜收监,同意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岚县法院对小芳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交付岚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今年2月,岚县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发现,小芳的哺乳期已满,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消失,但是刑期仍未执行完毕,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监执行。经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后,岚县检察院向岚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督促岚县司法局向岚县法院发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岚县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日前,在岚县检察院现场监督下,岚县法院对小芳收监执行。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岚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执行监督职能,将“天理国法人情”融进检察办案,对符合条件的哺乳期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的同时,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罪犯依法及时收监执行,有力贯彻落实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在保障刑罚执行严肃性的同时,又体现了司法温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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