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版:法律援助

法援纾困暖人心 维权诉求终实现

  郭某某系郭某的父亲。2019年3月,郭某某在施工工程从事瓦工工作。2019年7月7日,郭某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当场死亡。2019年8月,郭某为郭某某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1年7月,某市人社局向郭某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郭某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在其收到补正材料后才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其间,郭某就郭某某与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已经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某法院一审、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了郭某某与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且该判决已生效。
  2021年9月6日,郭某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责令其受理郭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判令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郭某因家庭生活困难,来到省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美娜办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孙美娜向郭某详细了解了案情,明确了本案属于违法分包情形下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违法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用工主体责任的特殊情形。通过联系郭某某与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审法院沟通阅卷,与某人社局工作人员电话录音,研读案卷资料、查找同类判例等方式,对该案证据补强。经过努力,某法院判决撤销了某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要求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郭某为郭某某提起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予以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因某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2年4月28日,郭某向某法院申请提起行政诉讼。同时,郭某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孙美娜继续为其提供援助服务。但是,某法院认为“郭某及某人社局、某市政府对死者郭某某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主体范围存在争议。根据查明的事实,郭某某与某建设工程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劳动争议仲裁、民事判决均认定郭某某与某建设工程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在上述文书中均未认定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类案判例关于违法分包的情形由民事判决在前认定”为由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郭某第三次申请法律援助,并要求继续指派孙美娜进行援助。经过与法官数次沟通案情,积极应对庭审,2022年12月13日,二审法院认定,郭某某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的情形,故某人社局应当予以受理郭某的申请,并对其申请进行审查。二审法院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某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撤销某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某人社局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特殊情形。

本报记者黄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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