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版:综合

新房渗水引纠纷 各有过错共担责

  新装修的房屋却被污水渗透变得污臭不堪,共用管道堵塞应当谁来担责?协调无果后,业主怒将楼上所有住户告上法庭。近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
  赵某是某小区的一名业主,房屋位于12层。2020年7月,在装修基本完成准备入住前,赵某回家打开房门就闻到一股恶臭,崭新的房屋吊顶、墙面多处脏臭污水下流。赵某急忙联系物业公司,并通过物业公司协调打开楼上房屋查看,因13层未装修入住,早已被污水管的污物、污水漫灌浸泡多时,大量污水渗透至楼下的赵某房屋。物业公司查看之后未明确堵塞原因,赵某的房屋渗水和滴水又持续了一晚上,物业公司最终在第二天疏通了管道。
  几天后,噩梦重演,刚刚疏通的污水管道再次堵塞反水,污水污物再次漫灌13层后渗透至赵某房屋。经物业公司疏通发现第一次堵塞物疑似为水泥块,第二次堵塞物为大块抹布。经鉴定,房屋装修损失估值为9783.9元。
  接连两次事故,赵某看着精心装修的房屋变得污臭不堪,既心疼又愤怒,而楼上的业主纷纷表示自己与赵某家遭受的损失无关。赵某决定报警查找原因,并将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楼上13层至33层的业主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未举证证明下水管道具有质量问题,故对其要求小区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物业公司接到业主通知后,应当日完成的“急修”次日才进行处理,对于赵某财产损失扩大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赵某在物业公司未及时处理的情况下,也未另行寻找工人及时维修、疏通管道,对于自身财产损失扩大同样具有过错,亦应自担部分责任。关于其他业主承担责任的问题。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结合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损害发生的原因、赵某自身及物业公司的过错等,法院酌情认定由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00元,楼上住户(未装修入住的房屋业主除外)共补偿原告3000元(每户150元),赵某自行承担3783.9元。

通讯员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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