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潘帅 通讯员王容长)酒吧或KTV等娱乐场所往往是成年人放松身心、宣泄情绪的场所,可如果未成年人常去饮酒怎么办?谁来监管?谁又该担责?近日,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院长吉柯帆、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建民同庭审理了一起太原市首例酒吧侵害未成年人权利民事公益诉讼案。
未成年人酒吧饮酒“没人管”?
未成年人在酒吧饮酒,不仅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更伴随着深层次的社会治安隐患等问题。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太原市小店区某酒吧经营过程中,未尽身份审核义务,允许多名未成年人进入,且向未成年人售酒。办案中,部分进入酒吧的未成年人陈述,其在进入酒吧时,酒吧并未核实其身份及年龄,酒吧负责营销的工作人员还会向其出售酒水。
去年11月3日,晋源区检察院展开立案调查,并于今年1月16日向晋源区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某酒吧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该酒吧停止侵害行为,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件宣判:停止侵害、公开道歉
庭审当天,案件引起多方关注,晋源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晋源区未成年人工作委员会等二十余人旁听该案庭审。
本案中,被告酒吧在经营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核实未成年人身份,允许部分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有关工作人员还为未成年人买酒提供便利条件,对未成年人本人和关联群体产生不良影响,还为引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刑事犯罪案件埋下隐患,更破坏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导致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存在遭受被侵害的风险,被告酒吧的行为具有损害未成年人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性。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小店区某酒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公开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及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和造成的影响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宣判后,涉案酒吧负责人表示会积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饮酒是健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在饮酒这件事上,酒吧等经营场所为第一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也应尽到监护和教育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对未成年人上述行为就要担负起监护和教育责任。如家长放任不管,则涉及未履行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有效预防未成年人饮酒行为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进入酒吧消费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职责的告知书》,告知监护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让家长切实履行好为孩子抵御外界不良诱惑的监护和教育责任。
未成年人出入酒吧的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联动工作,需要齐抓共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经营者的处理规定了明确的政府责任部门,可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有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或罚款等相应处罚。
太原市晋源区法院将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切实提高文化经营场所守法意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