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版:综合

清除河道障碍 守护行洪安全

尧都区检察院一案例入选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袁慧芳 魏巍 通讯员于红光)近日,省检察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开展情况和所获成效,并发布8个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针对侵占河道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洰河是汾河的二级支流,流域内汛期雨量集中,附近村民在洰河河道内种植大量林木,形成阻水林,缩小了有效行洪断面,严重阻碍河道行洪,一旦遭遇强降雨,将对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2022年2月,关于集中整治河道行洪突出问题的省总河长令发布后,尧都区检察院主动对接区水利局,结合区政府开展的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重点,调取辖区内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单。5月,该院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会同区水利局针对问题清单进行实地调查,加快推进河道行洪突出问题的解决。经查:洰河河道因长期干涸,过去十多年,村民陆续私自栽植杨树,形成约20亩的阻水林。如遇大汛可能造成下游村庄和田地淹没,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查明,区水利局在执法过程中,因当地村民不理解、不配合,导致推进工作陷入两难。
  5月27日,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向属地乡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河道防汛和清障职责,清理违法侵占河道的阻水林木,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因该片阻水林系当地村民栽种,占用面积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强制清除会导致群众利益受损,属地乡政府在推进整改过程中出现瓶颈。6月上旬,该院多次组织推动乡政府、区水利局及林木所有人开展座谈。座谈会上,该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其在河道擅自种植林木属于“乱占”行为,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予以清理,区水利局讲解了阻水林木的危害。通过检察机关现场释法说理,林木所有人最终同意配合完成清理工作。
  承办检察官还与区水利局多次前往阻水林清除现场进行跟进。经多方努力,历时一个多月,在雨季来临之前,涉案河道内的20亩阻水林全部清除。去年7月25日,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水利局现场查看、验收整改情况后,确认该片阻水林移除后河道行洪能力得到恢复,侵占河道突出问题彻底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洰河河道是汾河生态系统的重要要素,河道畅通对于行洪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省总河长令发布后,检察机关闻令而动,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机制优势,依法能动履职,强化部门联动,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协同联动整合行政资源和执法力量,有效化解矛盾,消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成片林木的安全隐患,促使河湖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丰富了“河湖长+检察长”机制的司法实践,达到了“防洪保安全、清障护生态”的目标,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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