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春时节,泽州县金村镇某洗煤厂厂房内正在移除煤炭。该厂负责人对检察官说:“之前我心存侥幸,所以才导致了乱占耕地这样严重的后果。通过此次事件,我深刻认识到了错误,也认识到耕地绝对不能占……”
耕地作为最宝贵的农业资源,每个公民都应严守,但是有人却敢顶风作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事情,要从9年前说起。
2013年,牛某某出资在泽州县金村镇某村建洗煤厂。2015年3月,牛某某注册成立晋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情况下,该公司采取平整土地、安装钢结构煤棚等方式对洗煤厂进行扩建。2017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晋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扩建洗煤厂过程中占用一般耕地共计40.188亩。经鉴定,该公司占用的一般耕地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
内外联动,全面调查取证
2022年7月20日,泽州检察院刑事部门在办理该案时,认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
在案件初查阶段,该院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公安机关共同实地走访,运用无人机对涉案地进行航拍,收集固定违法占地等证据,同时召开现场会,就该案占地情况、拆除难度以及土地复垦进行探讨。最终一致认为:该案是典型的耕地“非农化”行为,对此违法行为应当持“零容忍”态度。7月27日,泽州县检察院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予以立案。审查起诉期间,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相关公司,对该违法占地实施土地复垦项目进行评估,预算共计342余万元。
释法说理,确保落地见效
为了让当事人主动拆违、修复被破坏的耕地,公益诉讼办案组主动对接刑事部门,提出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作为认罪认罚从宽考量内容的建议。
2022年9月20日,泽州县检察院在依法对当事人牛某某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时,通过释法说理,牛某某认罪悔罪,表示愿意土地复垦。11月2日,该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晋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牛某某对非法占用的40多亩耕地进行复垦并验收,且缴纳土地复垦设计费和鉴定费。如逾期未能按照要求复垦,缴纳土地复垦费342余万元。12月30日,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单位晋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牛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承担相应刑事处罚,并支持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牛某某被依法判处缓刑。
创新机制,以社区矫正促公益保护
为真正将生态修复落到实处,泽州县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主动对接县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公益诉讼与社区矫正协作的意见(试行)》,其中就对于被判处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此期间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作了详细的规定。本案中,牛某某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县司法局专门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将开展土地复垦,履行生态修复情况纳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考核内容,督促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全要素办案,参与社会治理
泽州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此次事件的发生与金村镇某村土地承包存在监管漏洞有关,且在洗煤厂扩建过程中,相关行政机关存在执法不彻底的情况,从而导致非法占用耕地的面积持续扩大,生态环境受损状况日益加剧。针对此情况,泽州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建议对辖区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日常巡查监管和严格执法制度,完善社会治理。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对于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制裁。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与刑事检察相融合,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增强了耕地资源保护的联动协同效应。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该案,对当前农村存在的毁坏耕地、乱占耕地的违法现象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作用,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打造了生态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泽州样板”。
本报记者郭志平 魏巍 通讯员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