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事故赔偿引争议 实地走访终调解

晋中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起保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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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某日,白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晋中市榆次区某路段时,与同向在机动车道开着人力轮椅行驶的残疾人周某某发生碰撞。事故中,双方车辆均不同程度受损,周某某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白某与周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白某驾驶的小型货车分别在某财险山西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某财险太原市分公司投保有30万元的三者险,事故发生在这两份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先由白某垫付丧葬费4万元,随后双方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受理、审核理赔资料时发现白某驾驶的小型货车有逾期未年检的情况,并脱检3个月。按照保险条款规定逾期未年检属于保险公司拒赔的范畴。于是,白某、赵某某(周某某的母亲)向晋中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2021年4月,调委会受理该案后,为了能够以最短、最快的速度化解纠纷,选派经验丰富的专职调解员处理此纠纷。
      经过解员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死者周某某是先天性残疾人,已经办理残疾证。周某某父亲去世比较早,周某某与母亲赵某某相依为命。周某某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以下几项:给村民维修家电;租了一间门面房开了个小卖部;每月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费,以此来维持母子两人的生活。周某某因车祸去世给其母亲赵某某带来的悲痛难以言表,几个月来,赵某某一想起周某某离世就以泪洗面,因此几次住院并被医院诊断为轻度抑郁。白某刚刚买上二手车跑运输,买二手车的时候只看了车辆上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却没有看审车的时间。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审查得知,其购买的车辆逾期未年检。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调解员与某财险山西分公司理赔部门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把相关的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等资料通过电子件的形式发送给某财险山西分公司后,在不到两天的时间内,某财险山西分公司给出答复: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同意支付18万元的理赔款,因没有提供人力轮椅损失的证据,该公司酌情认定人力轮椅的损失为500元。调解员将保险公司的理赔方案告知赵某某,赵某某认为人力轮椅的损失认定有点低。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证据不足问题,调解员与赵某某多次沟通,让其尽快寻找相关证据,在找到了一年前买轮椅时的发票后,双方达成18.1万元理赔款调解协议。
      接下来,调解员仔细阅读了商业险保险单以及相对应的保险条款,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责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予以免赔。后又查找到2020年9月19日机动车保险费改后,关于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该项已经被剔除出保险拒赔条款中。为此,调解员与某财险太原市分公司理赔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事故车辆虽有逾期未年检的事实存在,但在保险费改后已经被剔除出免赔事由,考虑到死者为残疾人的特殊情况,调解员建议该公司在合法的前提下,给予在商业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该公司理赔负责人同意将该案件上报省公司进行审核,两天后,省公司回复该案件能够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
      解决了可以理赔的情况,调解员将下一步调解重点放在了尽可能让保险公司多理赔的问题上。赵某某请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以及财产损失,共计83万余元,除去某财险山西分公司赔偿的18.1万元,还有65万余元。
      调解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出丧葬费6447元/月×6月= 38682元,第二十八条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算出了死者母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0332元×5年=101660元,第二十九条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出死亡赔偿金为33262元×20年=665240元。调解员根据上述计算发现从死者周某某的年龄、家庭情况以及事故责任比例看,赵某某的请求赔偿金额明显过高。调解员把合理赔偿金额算出来制定出赔偿方案,并逐项向赵某某解释,得到了赵某某的认可。然后,把该方案和某财险太原市分公司进行沟通,该公司理赔工作人员基本上同意了调解员制定的方案。但是,在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保险公司提出,周某某为残疾人没有抚养自己母亲的能力。
      调解工作再度陷入僵局,怎样证明周某某有抚养自己母亲的能力呢?调解员没有和赵某某说此事,怕赵某某得知此事后抑郁症加重。调解员到周某某所在村里进行走访,到周某某生前经营的小卖部,与房东进行沟通,确认周某某生前的确在这里经营小卖部,给房东做了笔录。到村委会解了周某某的生前情况,确认赵某某所述真实,并出具了证明材料。最后,调解员来到周某某的家中,看望了赵某某。赵某某拿出周某某的生前遗物,发现周某某的存折上面除去每月和母亲的开销外,结余下来的存款有几万元,调解员拍照取证。调解员把上述证据反馈给某财险太原市分公司,理赔工作人员表示,针对该起案件非常同情死者的家属,之前一直苦于没有足够证据,被抚养人生活费无法理赔,现在有了人民调解员提供的这些证据,上报省公司后肯定会给出满意的答复。
      调解员同时告知白某案件的进展情况,白某表示感谢调解员的辛勤工作,保险公司的赔偿给自己解决了大问题,刚购买了二手车想从事运输行业就遇到了这样的交通事故,十分同情死者,给周某某以及家属的伤害是不可挽回的,虽然自己家庭不算富裕,但愿意拿出两万元作为给死者家属的补偿。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某财险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赵某某181000元。
      2.某财险太原市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赵某某297000元。
      3.白某补偿赵某某20000元。
      经调解员回访,各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本报记者王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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