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酒店进行室内装修,合同固定价格为110万元(不含税金),报价外的工程据实结算。工程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多次要求增加工程量,双方就此进行了签证。该工程于2017年6月完成施工,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就该工程验收合格并使用至今。
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仅支付了工程款75万元,剩余35万元及工程量增加部分的价款至今未付,同时被申请人认可支付了75万元,剩余35万元未支付,但对于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认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申请工程价款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重点说明实际完成工程量的事实依据及验收、结算的事实依据。
申请人请求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依据及计算方法。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程款799203.31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以欠付工程款799203.31元为基数支付申请人从2018年1月1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后首先需要考虑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签证对于工程量的确定尤为重要,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定。
本报记者王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