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沁源县人民法院对鲁某某、隋某某、王某某盗伐林木案作出判决,三人分别获有期徒刑10年、10年6个月、5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且共同赔偿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修复及鉴定评估费用共计810余万元。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鲁某某、隋某某、王某某三人雇用工人在沁源县赤石桥乡盗伐林木,盗伐现场共计8处。沁源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该盗伐林木案向沁源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远程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书,围绕被告人盗伐林木的侵权事实、损害结果、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经鉴定,被伐林木3600余株,立木蓄积量560余立方米,非法占用林地39余亩。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330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用420余万元,共计750余万元。最终,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赔偿生态损害、修复及鉴定评估费用。
本报记者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