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劳动仲裁与监察

始终保持“零容忍” 源头治理破难题

我省着力打造根治欠薪工作新格局

  •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工地宣讲《条例》

  •   农民工兄弟收到的每一份工资不仅仅是一份生活的保障,更是他们身后每一个家庭的希望。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是人民政府彰显为民情怀、站稳人民立场的具体行动。近年来,我省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契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动欠薪案件清零、项目源头治理、违法失信惩戒和欠薪风险防控等工作,着力构建起各级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各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根治欠薪工作新格局。

    强化宣传
    让《条例》深入人心

      《条例》颁布以来,为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省人社厅把每年的5月1日至7日定为《条例》学习周,并制定学习周工作方案,要求在全省开展《条例》学习周活动。每年拍摄制作一批宣传《条例》短视频,积极运用新媒体,在省人社厅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微信视频号等短视频平台播放,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条例》,营造尊重劳动者、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在本报开辟专栏,定期采写报道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
      每年临近中秋节、春节等欠薪案件高发期,向在省内务工的农民工、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以及根治欠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发送以《条例》和各级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电话为主要内容的宣传短信,既宣传推广了《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又畅通了维权渠道。3年来,总计发送宣传短信300余万条,在全省范围内掀起学《条例》、用《条例》的浓厚氛围。

    高位推动
    欠薪案件“零容忍”

      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根治欠薪工作高度重视,各类舆情报告中凡涉及欠薪线索的,省委书记、省长、分管省长全部作出批办、一盯到底。省委书记多次亲自督办涉薪案件,省长批示对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严肃问责,对恶意欠薪行为依法惩处。省纪委书记要求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严查欠薪背后的腐败、责任和作风问题;省委政法委书记牵头推动根治欠薪行政司法机关密切联动;分管副省长逐案跟踪重点舆情和重大案件。自《条例》颁布以来,省领导亲自批示、督办的31起欠薪舆情、案件全部得到圆满解决。
      建章立制,依据《条例》强体系。依据《条例》,结合全省工作实际,我省率先颁布实施《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办法》强化了对工程项目监管要求,严格了用工实名制管理,增设了对欠薪责任人经济处罚条款;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列为欠薪责任人;规范了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明确了对超过法定受理时效的陈年旧案的调查责任;设立了对编造虚假事实,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条款。全面建立了“防、管、查、惩”相结合的根治欠薪法治保障体系。

    压实责任
    源头治理破难题

      明确欠薪案件发生地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市级政府负责清零督办。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欠薪案件应当当日受理,一般案件应当在3日内将事实核实清楚,并清偿到位。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口径项目台账,每个项目由省市县三级责任人共同负责动态监管。县级监管盯项目、抓制度落实;市级监管盯人、抓履职到位;省级监管盯全面、抓督查督办。通过集中审查、限期整改、行政处罚、一案双查等手段,一竿子插到底确保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到位、闭环运转,从项目源头上消除欠薪隐患。

    奖惩结合
    齐抓共管塑合力

      建立由人社、信访、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组成的根治欠薪行政司法联动机制,有效解决了欠薪案件移送难、执行难问题。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持续列入全省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11个市35个部门单位打分排队。在重点时间节点开展“过筛子”式明察暗访,带着案件查项目、追责任,对监管不到位、欠薪处置不力的,约谈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并给予通报。今年年初,组织了省级根治欠薪先进评选表彰活动,嘉奖了145个先进集体和143个先进个人,旗帜鲜明激励担当作为,鼓舞根治欠薪斗志决心。
      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是保障改善民生,提升农民工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举措,更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自2020年5月《条例》颁布以来,3年间,我省各级政府通过立案和协调解决等方式共办结欠薪案件30291件,为15.1万农民工追发工资21.8亿元。连续5年在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考核中获得A级的优秀成绩,持续位列全国第一方阵,2022年更是取得全国第3名的最好成绩。全省未发生一起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舆论炒作事件,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杜向明 王旻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3-04-27期

    • 第2023-04-26期

    • 第2023-04-25期

    • 第2023-04-24期

    • 第2023-04-21期

    • 第2023-04-20期

    • 第2023-04-19期

    • 第2023-04-18期

    • 第2023-04-17期

    • 第2023-04-14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