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劳动仲裁与监察

名义“老板”与实际“老板”不一致

该向谁索要欠薪

  •   谢某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开办超市后,交由李某实际经营,自身并未参与。李某以受谢某委托之名招聘冯某,冯某见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确实为谢某,便入职了。后该超市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工资,李某向冯某出具了欠薪条。李某在没有支付欠薪的情形下“跑路”,冯某才知道谢某与李某是名义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的关系。他想知道,自己该向谁索要欠薪?

    评析

      冯某可以要求李某、谢某共同清偿欠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出现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冯某可以向两人主张权益。
      而且,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李某招聘冯某时是以受谢某委托的名义,并没有言明自己是实际经营者,冯某依据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谢某,有理由相信李某确系受谢某委托招自己入职,即李某的代理行为有效,谢某必须与李某就欠薪共同担责。至于谢某在担责之后是否向李某追偿,则另作他论。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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