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版:说法

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省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魏巍)5月12日,省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中,有的为了牟取私利擅自拆改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破坏正在使用的燃气设备,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有的不顾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盗卖人员往来密集场所的窨井盖以获取非法利益;有的因焚烧秸秆引发火情,造成严重损失;有的因为一时冲动实施放火行为,致使公私财物损毁。

案例一:卫某某、贺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基本案情】

  卫某某、贺某,均系山西某燃气公司职工。2021年8月至11月期间,卫某某担任燃气公司运营专员,贺某担任片区网格员。为牟利,二人在负责的片区内以包年使用低价天然气为噱头,多次通过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设备,达到使燃气计量设备失去计量功能的目的,破坏了正在使用的燃气设备,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截至案发,二人共计为16名用户拆改燃气计量表,非法收取用户改装费34300元。2022年1月,曲沃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4月提起公诉。同年7月,曲沃县人民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卫某某、贺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履职过程】

  本案系曲沃县首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多名员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立案的问题。2022年4月,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某燃气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为强化诉源治理效果,该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回复后,主动联合相关部门多次开展“回头看”活动,通过走访辖区内燃气用户、实地查看燃气公司整改情况,促进燃气安全得以保障。

  【典型意义】

  燃气安全是群众的生命线。依法准确办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刑事案件,可以有效防患于未然,避免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检察机关注重发现案件背后的行业风险隐患,深入剖析案件成因和该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现实危险,及时协助相关单位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堵塞监管漏洞、扫除监管盲区,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二:马某某、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马某某、宋某某,均系无业人员。2021年1月至6月,马某某在凌晨时段,多次驾驶电动自行车至长治市潞州区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盗窃雨水井井盖50余块(价值15584元)。2021年6月28日,马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某村盗窃井盖时被当场抓获。宋某某明知窨井盖系马某某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变卖。2021年6月,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7月,潞州区人民法院以马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履职过程】

  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联系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建议对被盗窨井盖进行修补,并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守护了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地点处于人员往来密集的人行道等地,人流量大,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实地走访,准确定性案件;对遗漏的犯罪分子,引导侦查并及时追诉,确保不枉不纵;积极督促相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公共安全。

  案例三:刘某某失火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无业人员。2019年3月26日,刘某某在位于忻州五寨县的自家玉米地焚烧秸秆,后由于风大引燃附近柠条地,造成柠条地大面积烧毁。经测量,过火面积达45万平方米。同年4月,五寨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同月,五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五寨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履职过程】

  刘某某年事已高,是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案发后,其积极灭火并及时报警,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尽力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检察机关对刘某某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审判机关予以采纳。
  案发后,检察官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协助被告人亲属以及当地村民开展植被补栽修复工作。在审判阶段,过火柠条地已基本恢复生机。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焚烧秸秆引发的失火刑事案件。在生产生活中,个别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防火观念不强、对火灾警惕性不高,在林区农业耕作时常常用火焚烧秸秆、杂草等,存在火灾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同时把案件办理、生态恢复、普法宣传相结合,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提高了当地群众安全用火意识,达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案例四:薛某放火案
【基本案情】

  薛某,个体从业人员。薛某发现其所居住的小区单元楼负二层堆放有旧沙发、废纸板等生活垃圾后,曾多次将此处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问题向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反映,但未得到妥善解决。2021年12月1日,薛某使用打火机将堆放的生活垃圾点燃后离开,之后物业公司人员赶来将火扑灭。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现场喷淋设施、照明灯、摄像头等受损。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薛某及家属赔偿了物业公司的损失并取得谅解。2022年3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检察院对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综合评估后,认为薛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但犯罪后果较轻,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小区物业及业主谅解,可从宽处理。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听证人员一致同意对薛某作不起诉处理。听证会后,检察机关组织薛某及物业工作人员进行座谈,积极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放火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准确认定放火罪事关重大。检察机关在办理放火案时应当全面审查、综合衡量,结合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应坚决依法追诉。对案件反映出的安全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针对性建议,强化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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