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毒贩,你认为会是像《破冰行动》中的林耀东那样外表温文儒雅实则手段毒辣,还是像《余罪》中的傅国生那样城府极深,资产雄厚?在现实生活中,谁能想到一个瘫痪在床,生活几乎无法自理的年迈老人竟是一个毒贩呢?近日,泽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贩毒案件。
69岁的李某林因年轻时发生意外导致高位截瘫,构成肢体残疾一级,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只能独自居住在农村简陋的房子里。但就是这样一个看似孤苦无依,令人心生同情的老人,却在自家简陋的房子里做着“瞒天过海”的毒品交易。
早在2006年,李某林就曾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但因其身体残疾,经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10月23日刑罚执行完毕,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法律的人性化并没有让李某林心存感激,反而错误的认为自身的残疾是他犯罪的“护身符”,于是更加有恃无恐,在犯罪的道路上愈加猖獗。2022年以来,李某林在其家中向15名贩毒、吸毒人员贩卖咖啡因86次,累计贩卖咖啡因15千克,收取毒资共计174310元。在东窗事发后,公安民警将其抓获的过程中,李某林甚至还在叫嚣“我是残疾人,你们关押不了我”,并以绝食的方式对抗。
毒瘤必须铲除,残疾也不应成为涉毒人员的“护身符”。最终,泽州法院通过与泽州县公安局、泽州县看守所、晋城监狱等多方沟通、协商,于5月9日将长期从事贩毒犯罪的病残罪犯李某林送至泽州县看守所羁押。5月11日,李某林被移送晋城监狱服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林肢体残疾一级,本应值得同情,但其多次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接受相应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林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情节严重,又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林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判决后,李某林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在法律面前,身患残疾不是“护身符”,切勿以身残作“挡箭牌”。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毒品是万恶之源,不仅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而且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在生活中一定要自觉抵制诱惑,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通讯员王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