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要闻

我省强化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本报讯(记者王旻)日前,记者从省应急厅获悉,为加强和规范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实现煤矿水害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防范煤矿水害事故,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煤矿企业真普查、普查真、真治理,动态推进,精准掌握采掘区域各类水害隐蔽致灾因素,确保煤矿开采活动区域内水害情况查清楚、治到位。
  《办法》提出,煤矿应充分应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强化“治理有效”,严格落实“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在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或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露天煤矿开采对受影响的含水层或水体,要超前采取疏干、帷幕注浆截流等措施,严格控制水体进入采场,并对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进行观测。对边坡存在地质软弱结构面的,要修筑截水沟,防止水渗入边坡体发生滑坡、坍塌,必要时采用钻孔桩、抗滑桩等工程措施。要加强监测预警,年底前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实现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水害风险在线监测,正常生产建设露天煤矿建设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并实现全国联网。
  同时,明确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复工复产验收等工作时,要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严格审查、核查、考核和验收。将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纳入日常检查执法内容,以严格精准执法推动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落实落地。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把承担普查业务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治理业务的专业施工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发现相关机构(单位)不具相应资质、不具专业能力,未与煤矿签订专门协议从事普查治理工作,违法转包、分包,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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