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在校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李某系某高校大三在读学生,2022年初,受“兼职刷单高额返利”的诱惑,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交易流水达200余万元。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平时无不良表现等,该院本着教育和挽救的原则,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李某进行训诫、教导后,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报记者狄红生 通讯员张治中 刘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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