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狄红生)近日,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提起公诉。
2019年1月,被告人曾某某与杨某某共同商定,由杨某某在家中生产假冒的53度飞天茅台酒及假冒的52度五粮液酒,销售给曾某某,再由曾某某销往全国各地。被告人孙某提供银行卡、支付宝收取假酒销售货款,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告人董某某帮助灌装假酒,并接受给付的销售假酒货款。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张某、方某系某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为获取快递业绩提成,违反寄递行业相关规定,将假冒茅台酒、五粮液酒邮寄至曾某某处。
被告人曾某某、程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王某等人以安徽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利用群发短信及链接、网页发布、老客户回购等手段,宣传销售假冒的茅台酒、五粮液酒,销售金额达1700万余元。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分别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茅台酒、五粮液酒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合法商标,洪洞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四大检察”职责,充分发挥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司法保障力度,以实际行动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