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魏巍)许某某谎称经营网店需要资金周转,投资1万元即可获得每月400至850元佣金,实则是挖了一个集资诈骗的“大坑”,最终造成被害人35万元损失。近日,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前不久,小店区检察院受理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承办检察官在收到案件后马上展开审查工作,在对被害人进行询问后,承办检察官发现其中的问题。
当检察官询问被害人,许某某是怎样宣传“投资项目”的?被害人都说:“许某某说经营的网店生意很好,需要资金周转,让大家帮助刷单、抢单,每笔1万元,不但给佣金,过一个月还能连本带息还给大家,利息还挺高。”听到这里,检察官敏锐地察觉,这可能不是单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是一个有预谋的集资诈骗案件。许某某宣传刷单、抢单,有没有真实业务?刷单、抢单的目的是什么?刷单钱款用作什么?案件的关键点还需要深入查证。
是“资金周转”?还是“据为己有”?带着疑问,检察官立即联系侦查机关,召开案件研讨会,及时引导侦查补充证据,并对刷单、抢单的真实性,被害人投资款的去向、公司账证去向、赃款查封冻结等侦查重点提出建议。经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查明许某某宣传的“刷单、抢单”只是幌子,许某某的目的就是吸收被害人资金,而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被害人利息。许某某在资金链断裂后,直接解散投资人微信群,建立新微信群,以更高的利息诱使被害人“投资”。而且许某某不建立账目,拒不交代钱款去向,导致资金去向不明。这让检察官进一步确认,许某某所谓的资金周转纯属虚构,仅是为了将“投资款”据为己有,应对其改变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检察官经反复阅卷,多次会见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充分掌握了许某某集资诈骗的整个案件脉络,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集资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检察官用完整的证据链条向法庭还原了许某某的全部犯罪事实。许某某非法占有被害人投资款的主观故意明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