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要闻

窨井盖“不翼而飞”

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依法批捕盗窃者

  本报讯(记者魏巍)随处可见的窨井盖,虽不起眼,但关系到每个人的“脚下安全”。可仍频频有不法分子为了蝇头小利盗窃窨井盖,致使窨井盖缺失发生马路“吃人”“咬车”事件。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多次偷井盖危及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对郭某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今年5月底至6月初,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建北一巷小区、建北二巷小区盗窃窨井盖共计27块,并将窨井盖出售给收废品的刘某某,共计获利1600元。
  检察官受理案件后,立即前往案发地点,发现丢失窨井盖的是一个入住居民很多的老旧小区。小区负责人告诉检察官,前段时间发现小区窨井盖经常“不翼而飞”,虽然已及时在窨井旁边设置了警示牌,但因大多窨井都在单元楼门口,再加上到了夜晚视线不佳,还是有居民跌入窨井的事件发生。经审查,万柏林区检察院认为,郭某某多次盗窃小区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批准逮捕。
  检察官表示,区别于盗窃一般财物的行为,盗窃窨井盖行为极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2020年3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助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脚下安全”。
  《意见》明确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指出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短评
用法治封堵窨井“吞人之口”

  近年来,窨井“吞人”事件时有发生,如果只按照一般的治安管理规定追究偷盗、破坏者的责任,不仅无法真正做到“以儆效尤”,也与该行为对社会安全造成的威胁后果形成显著落差。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盗窃、破坏窨井盖不再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小事”,而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毫无疑问是一种惩处力度的升格,彰显了法律对于保障和维护群众“脚下安全”的决心。
  窨井盖防盗、防损、防遗失关乎公共安全,也考验城市公共管理水平。各部门要依法依规严厉惩治涉窨井盖犯罪,以惩促治,全面推动窨井盖问题综合治理,管好每一个窨井盖,落实每一份安全责任。

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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