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森发 李蒲梅 郭盼盼)“我知道这钱来路不正,但想着能赚取转账手续费,就没管那么多。”为了获取转账资金手续费,陈某在明知他人打入其账户的钱款来源有问题的情况下,仍提供账户予以收取钱款,并通过取现或者转账的方式将钱款予以转移。近日,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2022年10月,陈某从网友“天天”处得知,利用银行卡接收小额资金后转入指定账户可以赚取好处费,每转账1万元可获得500元。于是,陈某先后将名下5张银行卡卡号提供给上线“天天”使用。随后,卡内陆续有999元、1999元等金额不等的资金转入,钱款到账后,陈某将所收资金按照上线要求分散转入指定账户或者到银行柜台取现存入指定账户。
在此期间,因多名被害人刷单被骗的资金陆续进入陈某提供的银行卡内,接收上线资金的银行卡被多地公安机关紧急止付、冻结。陈某明知上线转入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为了牟利,仍按照要求继续寻找新卡供上线使用。截至案发,公安机关查明陈某提供给上线的16张银行卡共接收并转移电信诈骗资金28万元,陈某非法获利2万元。今年4月,曲沃县公安局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陈某移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与以往帮信案件不同的是,陈某不仅向上线提供银行卡,同时将卡内收到的资金通过转账和取现方式转移到上线指定账户。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量刑上存在明显差别,前者法定最高刑为七年,后者最高刑为三年。陈某到案后辩解,其只是帮助上线用银行卡接收资金,并不知道其银行卡内转入的钱是犯罪所得。
检察官对在案证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判,陈某平时与上线采用较为隐蔽的“纸飞机”App联系,随时清空聊天记录,协助上线短时间内多次进行转账汇款,又多次分散转移到上线指定的其他账户。在接到银行电话告知,其银行卡存在异常交易后,陈某仍置之不理,继续按照上线要求寻找新卡。这些均可以证明陈某主观上是明知上线转入的钱款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获取的犯罪所得。
陈某提供本人名下银行账户帮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接收赃款,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又根据上线授意,将存入本人银行账户的赃款分多次多笔转入上线指定的其他账户,系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赃款真实流向的行为,已超出了帮助支付结算的范畴,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考虑其行为具有连续性、目的具有一致性,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所犯二罪的法定刑幅度,应对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方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因此,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改变定性,以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提起了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