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倾力司法救助 传递法治温度

沁水县检察院为见义勇为者发放司法救助金

  “二十年了,感谢国家和党没有忘记我,感谢检察机关仍然关心我。”近日,退役军人于某在拿到国家司法救助金后,激动地说。
  1998年12月31日晚,沁水县端氏镇端氏街头,劳累了一天的个体户于某张贴完对联后,准备回家。出门后,他看见3名男子将一个小女孩按倒在地,对其拳打脚踢,于是大声喝止。其中一名男子闫某见状,手持砍刀挥向于某。身为共产党员、退役军人的于某没有丝毫畏惧,冲上去救下了那名小女孩,但是他的头上、手上被连砍12刀。经鉴定,于某的左手已达重伤、伤残达九级。因其无法劳动,原经营的饭店不得不停业。
  1999年8月19日,于某被沁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协会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同年9月24日,闫某被沁水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赔偿于某医药费、伤残补助费11978元。然而,闫某本身家庭困难,未能对于某进行赔偿。闫某出狱后,因其他事故意外身亡。
  时隔二十年,于某因生活困难,向沁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了国家司法救助。该院在核实后,开辟了“绿色通道”,优先审查受理。因案件太过久远,于某也未保存相关材料,干警们立即前往沁水县法院、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残联等单位调查核实案件相关情况。经审查,于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在多方努力下,该院仅用时10天为于某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11610元。

本报记者郭志平 通讯员都佳欣 董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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