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要闻

黑心经营者制售有毒“化妆”肉

阳城法院支持检察院公诉保障食品安全

  本报讯(记者魏巍 郭志平)俗话说“民以食为天”,然而却有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让有毒有害的食品流向百姓餐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近日,经阳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阳城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延某某、梁某某3人作出判决。
  阳城县某镇居民王某某看见别人加工猪肉很赚钱,就联系梁某某和延某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开了一家地下屠宰作坊,由梁某某提供场地和经费,王某某负责收购和销售,延某某负责加工生产。为掩人耳目,3人对外宣称在此建“养牛场”,并印制了“动物调解医药”字样的名片向周边乡镇养殖户发放。之后3人收购了病、死、淘汰猪、羊、鸡,使用工业松香加热的方式对生猪头脱毛加工猪头肉,以随意添加食品添加剂硝酸钾的方式生产熟肉,并将生产出来的猪头肉、熟肉冒充牛肉对外销售。经检测,3人销售的生肉、卤肉中亚硝酸盐含量超出国家标准10倍以上,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卤猪头肉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工业松香。
  经阳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阳城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某、延某某、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办案人员提醒,广大食品消费者在发现违规食品流入市场时,一定要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或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通过全社会的监督和行政监管,督促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守法经营,从源头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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