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要闻

“牵线搭桥”为企业“解绊”

阳泉市检察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真诚感谢检察机关,用短短几个月时间就高效、圆满地化解了双方企业多年的分歧和争端。”近日,在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山西某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开发公司”)负责人将一面写有“调查监督明秋毫、为国为民显正义”的锦旗,送到案件承办人李懿婷、韩慧英手中,对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全力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表示感谢。
  2010年,建设开发公司承建了阳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某小区3栋住宅楼及地下车库的建设、安装等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形成会议纪要,确定了无争议的工程款结算金额以及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金额,明确了项目工程结算上存在的争议部分。2021年,建设开发公司以房地产公司无故扣减冬雨季施工费等各项工程款700余万元为由,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其工程欠款及违约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此诉求未予支持,之后,建设开发公司向阳泉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卷宗材料、询问双方当事人等方式,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明确了建设开发公司的诉求就是双方在会议纪要中确定的结算争议内容所对应的工程价款,其在诉讼中确实未能提供决算证明或专业鉴定意见,房地产公司虽对工程结算存在争议不持异议,但无法认同对方主张的具体金额。
  承办检察官依据双方无争议的工程量,按照协议约定的工程造价定额和取费标准进行初步核算,确定建设开发公司对部分工程款的追索存在合理正当性。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了解到,房地产公司另案起诉建设开发公司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已获胜诉判决,但尚未执行完毕。
  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建设开发公司追索工程款的诉求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正当性,但作为举证责任人未能在诉讼中充分举证,基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法院不予支持其诉求的裁判并无明显不当,本案不适宜通过抗诉或检察建议予以监督。
  考虑到双方企业实际互负债务的事实,为实现双方矛盾一次性得到根本化解的目的,阳泉市检察院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多名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应邀参加。
  听证会上,检察机关阐明了案涉工程结算争议具体事项以及定额取费标准,以双方互负债务为切入点,引导双方企业通过和解方式了结纠纷,尽快脱离诉争,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通过释法说理,双方企业消除了隔阂、自愿达成初步的和解意向。
  听证会后,在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及参与下,双方企业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根据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案涉工程价款共计270余万元,双方对此次鉴定均表示认同。核减另案的执行款后,建设开发公司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
  今年8月,阳泉市检察院作出终结审查决定,双方企业均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建设开发公司向检察机关送上锦旗和感谢信。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适时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前提下“牵线搭桥”,在法律框架内引导双方当事人正向对话,寻找其利益平衡点,最终实现和解。
  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居中引导和解息诉的工作优势,深化“红枫叶”党建+业务品牌建设,优化涉企案件和解机制的重要体现。通过灵活处置涉企纠纷,从源头上解决诉争,最大限度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维持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升了检察机关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监督质效。

本报记者孔维佳 通讯员李胜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3-08-22期

  • 第2023-08-21期

  • 第2023-08-18期

  • 第2023-08-17期

  • 第2023-08-16期

  • 第2023-08-15期

  • 第2023-08-14期

  • 第2023-08-11期

  • 第2023-08-10期

  • 第2023-08-09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