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越不好收——温度越不达标——服务越差——用户越不交费”,似乎供热公司与供热用户之间陷入了恶性循环,不仅成为了用户心中的烦心事、闹心事,还影响了区域营商环境,那么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该如何妥善处理?今年以来,方山县人民法院收到的供热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加,诉前调解成为快速化解此类矛盾纠纷、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途径。近日,王某因为一笔供热费被方山县某热力公司诉至方山法院。
2017年11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热力公司为王某提供了冬季供暖服务,按照政策规定和交易习惯,王某应在每年供暖季前按照物价局批准的交费标准向热力公司交纳供暖费共计9870元。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欠费年限、供热温度是否达标、是否申请报停及报停时间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矛盾无法调和并有激化可能性,进而形成诉讼。方山法院受理案件后,征得热力公司同意诉前调解后,迅速将案件移送至诉前调解委员会。
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通过阅卷了解案情原委,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最初双方当事人并不配合,但调解员并未放弃,而是及时沟通疏导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调解室进行了面对面调解。
通过听取双方陈述,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多年不在该房屋居住,能否以不住作为拒交的理由;供热温度偏低,能否拒交暖气费;供热公司收费系统有遗漏,用热人如何证明自己已交费。
根据相关规定,即使用户未在房屋居住,在分户管理的情形下,用户停止用热虽不需要交纳全额供暖费,但仍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费用。交纳基本费用的原因,主要是从供热运行管理的状况和户间传热的现实考虑的。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只要有温差,热量就会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所以,单个用户停热后,相邻用户要保持室温达标仍需要周边保持一定的供热负荷,原用户暂时停用的供热资源也必须保留,原有供热设施的配备以及运行保障所发生的基本费用并不因单个用户停热而减少。而用户称自己家中暖气不热,则需提交向热力公司反映情况、或拨打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或室内温度测量等证据。同样,用热人也可以通过交款收据、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已交费。如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将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调解员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协商,指导当事人举证,核实案件事实后查明,争议期间,王某房屋有两年出租,由租户交纳了两年的供热费用。经过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扣除已交纳的费用后,由王某一次性按照暖气报停标准(全年费用的30%)交纳取暖费1323元。
随后,王某向热力公司交纳了该费用。同时,还主动交纳了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0日的取暖费用。至此,该起纠纷成功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提示
供热服务合同,几乎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是供热公司,还是用热人,均应依约履行义务。供热公司作为专业供热企业,不仅要保障供热达标、健全自己的交费记录体系,也应承担社会责任,逐步实现暖气分户控制并教育、引导用热人正确用热、积极交费、不使用时积极报停且承担基础供热费用。用热人不能因自己不用热就不履行报停义务、不交纳基础供热费用。用热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交费凭证,及时索要正规发票,在有争议时积极、妥善、理智、合法解决矛盾纠纷。
在供热服务合同纠纷中,采暖用户胜诉率较低,原因就在于举证不力。在此类案件中,用户大多以室内温度不达标为由而不交供暖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采暖用户需举证证明供热单位所提供的供热服务没有达到相关标准。这就要求用户学会保留证据——
1.在供暖期间,用户如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联系供热单位或者相关主管部门。
2.由供热单位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出具测量记录。
3.如具备条件,可进行公证或由用户共同委托专业机构测温,此种证据证明力更强。
4.分户管理的情况下,单个用户即使暂停供暖,仍需交纳一定的基本费用。
5.对于基本费用的比例,双方可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通讯员张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