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但是为了规避某些法律责任的原因,在用工过程中出现了一种“逆向劳务派遣”的怪象。
那么,“逆向劳务派遣”到底是什么?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是什么
劳务派遣,简单理解是人力资源公司有各种各样的员工,服务公司对员工有需求,于是两个公司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人力资源公司将员工派遣至该服务公司。这是一种三方关系,员工与服务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务用工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逆向劳务派遣、假派遣是什么
根据最高院相关法律丛书定义,“逆向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
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劳务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逆向劳务派遣情形下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自设派遣单位或与其他派遣单位联系好,在劳动者不离岗的情形下,直接完成从一般劳动者向派遣劳动者的转换。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可区分情况予以考量:
(1)如果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又通过派遣机构重新使用劳动者的,且该劳务派遣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可认定劳务派遣有效。
(2)如果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又通过派遣机构重新使用劳动者的,但该劳务派遣不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而是在主要业务岗位上实施的,应认定劳务派遣无效,劳动关系仍存在于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3)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又通过派遣机构重新使用劳动者的,应认定劳务派遣无效,劳动关系仍存在于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由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