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聚会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感情的社交行为,但若过量饮酒、处置不当,就有可能酿成悲剧。近日,高平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郭某因家庭琐事与丈夫王某发生争吵,曾吞食安眠药。为宣泄情绪,郭某联系朋友赵某一起饮酒,同时在朋友圈发布消息寻找一起饮酒的人,王某甲看到后作出回应。当天17时许,王某甲与姬某、胡某、王某乙、石某在一起聚会期间,郭某与赵某前往参与酒局。
约半小时后,郭某与赵某一同离开前往另一家饭店继续饮酒,途中联系了朋友郜某。郭某在此处饮酒约5杯后,身体摇晃,无法站稳。赵某、郜某见状便将郭某送回家中,同时联系了郭某的丈夫王某。王某回家后看到郭某趴在床上睡觉,便与朋友出门散步。22时左右回到家,王某发现郭某双脚青紫,身体冰凉,便立即将其送往医院,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郭某系窒息死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65.6mg/100ml。郭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7人按30%的比例连带赔偿因郭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396636.6元。
法院审理认为,单纯的共同饮酒并不能使共饮人之间形成特定法律关系,但如果在共同饮酒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侵害,就要考虑其他共饮人是否存在过错。主要包括: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强行劝酒行为,共饮人处于醉酒状态时,其他共饮人是否履行了一定的作为义务,即饮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郭某参与的第一场酒局中,王某甲、姬某、胡某、王某乙、石某、赵某在场。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郭某离开时,步态与常人无异,可见,其此时并未醉酒,上述被告也就不负有相关作为义务。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上述被告存在强行劝酒行为,故对郭某酒后窒息死亡的结果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郭某参与的第二场酒局,赵某、郜某在场。监控视频显示,郭某喝了约5杯酒后便伏在桌上,站立时身体摇晃,还摔倒在地,已处于醉酒状态。赵某、郜某见状将郭某送回家,并交由王某照顾,二人已适当履行了酒后护送的安全注意义务。原告也无证据证明二人存在强行劝酒行为,故对郭某的死亡亦不存在过错。相反,郭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有预见性和警惕性,但却过度饮酒让自己陷入危险状态,进而造成窒息死亡的后果,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郭某醉酒后对其疏于照顾,还与朋友外出散步一个半小时,最终导致郭某窒息死亡,未尽到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对郭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郭志平 郭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