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要闻

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做好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服务工作

  本报讯(记者关振瑛)近日,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服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为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屋买卖、租赁提供居间、代理等经纪服务的中介机构,应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明“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经纪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在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为已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期间,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营业执照和已实名登记的从业人员信息。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姓名、机构名称、职业资格等从业信息或二维码,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经纪从业人员管理,将是否实名制服务列入违规行为常态化巡查内容,对未实名制服务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
  《通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广使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应通过“山西数字房产平台”办理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完成转移登记后立即划转。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积极落实信息公示和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信息、合同示范文本、资金监管方式等事项,标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代办服务应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严禁强制代办、捆绑收费。
  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他房地产互联网平台和相关行业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的垄断经营行为,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从事“租房贷”“套路贷”等违法行为;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交易当事人名义通过“网贷”平台等套取资金;严禁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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