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魏巍)为更好地适应当前改革发展形势,纵深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9月2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便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地做好节能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节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条例》突出规划计划,为节能工作有序开展划定“路线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编制本领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同时,为了保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的有效贯彻落实,条例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确定全省年度节能目标,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节能目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向县级人民政府下达年度节能目标。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下达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同时,《条例》突出审批监管,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把好“入口关”。条例着眼严审批、严监管,一方面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地区,在新建高耗能行业项目上实行限批。另一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分别作出规定,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条例》突出支持保障,为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安上“助推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节能、储能新技术;鼓励多渠道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技术交流与合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为节能工作提供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