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课间嬉戏致伤残 依法维权护公正

吕梁市法援中心为受援人拿回赔偿款

  日常生活中,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事故时有发生。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未成年学生活泼好动,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在玩耍过程和体育活动中较容易受到伤害;二是由于学校安全保障措施比较欠缺,对学生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以下案例就是由于同学之间玩耍存在不当行为,致使原告左眼受伤。通过法援律师的帮助,让被告和学校之间都明确了自身需承担的责任,维护了原告的权益。这起案例给家长和学校敲响了警钟,作为家长,要引导孩子与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问题及时向家长和老师求助。而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提升老师及学生的安全意识,对校园设施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若伤害已经发生,受害方要及时与学校、对方家长沟通解决,协商不成的,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简介】

  受援人雒某某(原告)与李某某(被告)均系吕梁市某中学初中部学生。2020年11月17日下午2时许,李某某在座位上与雒某某及其他同学玩耍闲聊时,不慎将圆规戳进雒某某左眼,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雒某某及时被父母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角膜穿透伤。通过住院治疗,伤情基本稳定,但仍需后续治疗。
  雒某某父母多次与李某某父母及学校协商,但李某某父母仅愿意支付医疗费,对其他损失拒不承担,学校也表示不愿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无奈之下,雒某某父母只得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及其监护人、学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援助过程】

  诉讼期间,雒某某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吕梁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值班律师先耐心听取了雒某某及家人对案情的陈述,详细了解案情后,审查了雒某某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身份材料等法律援助相关手续,并帮助其办理援助申请。经审查,雒某某符合《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吕梁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瑞刚承办。
  薛瑞刚接受指定后,秉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与受援人沟通,提出李某某作为侵权行为实施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雒某某与李某某系同学兼朋友关系,在课余时间,双方相互聊天并就同学的新圆规进行交流,这一行为并无不当,本身不具有危险性。因李某某将圆规戳向雒某某,雒某某在没有防备下被圆规戳伤左眼导致受伤的损害后果。李某某作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应对雒某某左眼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李某某父母未举证证明已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吕梁市离石区某中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当,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中学在采取保护措施、管理措施及事发后救治、处置措施存在明显不当,是导致雒某某受伤的重要原因。其在考试期间,未安排工作人员在考场周围巡逻,也没有安排老师管理秩序,导致事故的发生,明显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后,直至当天放学,学校未采取措施对雒某某进行救治,导致贻误治疗,明显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因此,被告某中学对本校学生安全秩序管理不严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具有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援助结果】

  最终,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判令被告李某某及其父母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离石区某中学校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及其父母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本报记者郭亚红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3-09-28期

  • 第2023-09-27期

  • 第2023-09-26期

  • 第2023-09-25期

  • 第2023-09-21期

  • 第2023-09-20期

  • 第2023-09-19期

  • 第2023-09-18期

  • 第2023-09-15期

  • 第2023-09-14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