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大聪明”实施伪造、变造证据,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等严重影响正常诉讼秩序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企图牟取不法利益。近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一起当事人通过从医院重复开具票据、重复计算使用,故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开出今年首张“罚单”,依法对王某罚款5000元。
2022年6月8日,原告王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潞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原、被告负同等责任。案件受理后,原告王某在庭审时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并提供了9张医药费票据,票据上的医疗费用共计1290元。因王某提供证据过于突然,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赔偿费用的计算需要仔细核对,承办法官见状宣布休庭。
休庭后,法官助理在梳理核对证据时,发现王某在庭审中新补充的9张医药费票据,与庭前提交的医药费票据的票面金额、票据编号、票据开据医疗机构完全一致,属重复开具使用。
法官助理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报告给承办法官,为彻底厘清事情原因,审理团队对开据医药费票据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走访调查。经询问相关医疗人员后,证实了王某当庭新提供的9张医药票据为医疗机构第二次开据,而王某则利用了医疗机构这一漏洞动起歪脑筋。
审理团队在查证属实后,传唤王某进行询问。王某表示,自己对重复开票的事并不知情。虽然王某拒不承认,但其故意开具重复票据,故意重复使用,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经合议庭综合考虑后,该院根据王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拒不悔过的态度,决定依法对王某罚款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路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