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被狗追赶撞伤人 狗主人也应担责

  近日,四川一女童被未栓绳大狗咬伤的新闻引发网友高度关注。大家在心疼被咬孩子的同时也在思考,狗主人会面临怎样的法律惩罚?恶犬伤人事件又该如何避免?近期,阳城县人民法院也审结了一起因狗追车而引起的交通事故纠纷案。
  2022年4月25日,强强(化名)驾驶着两轮摩托车返回家中。经过一路段时,突然一条狗窜出追赶强强的两轮摩托车。慌忙躲避中,强强不慎与行人小明(化名)相撞,造成小明受伤,强强的车辆轻微损坏。经鉴定中心鉴定,小明构成十级伤残,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73642.79元。
  本次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强强负全部责任,小明无责任,且强强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小明以交通事故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强赔偿各项损失费用。
  强强认为,因为杨某夫妇饲养的狗追咬自己,引起险情发生,不得已紧急避险,才发生此次事故。杨某夫妇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其饲养动物引起险情发生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是,申请追加杨某夫妇为共同被告。
  法院认为,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本案中,虽然当事人以交通事故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经过法院事实认定,案由应为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根据被告强强向法院提供的录音资料及被告杨某的妻子原某庭审时的陈述,可以证明强强被犬只追撵的事实以及被告杨某夫妇为犬只的共同饲养人。在本次事故中,被告杨某夫妇作为饲养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犬只跑至路上追撵强强驾驶的摩托车,导致强强在紧急避险时发生本次事故,被告杨某夫妇对本次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强强虽采取避险措施,但其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且采取的避险措施不当,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合事情经过及认定事实,法院酌定被告强强承担本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夫妇作为饲养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小明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系在乡镇道路上发生的一起涉犬类侵权案件。虽然相关地方性法规对携犬出户应当束犬绳等养犬行为进行了合理的规范性约束,旨在规范养犬行为,从而减少涉及犬类的纠纷,但在实际生活中,饲养人和管理人更容易忽视针对犬类的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犬类致人损害的风险。
  在此提醒饲养犬只的朋友,一定要遵守饲养规定,做到文明养犬,防止意外发生。要有必要的安全管控措施,例如给犬只加项圈和绳子,定期带犬只到防疫站注射疫苗,不应任由其在户外自由走动。一旦发生涉犬类侵权损害,犬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管理不善所带来的损害后果。

本报记者李文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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