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魏巍 李婧)虚假诉讼监督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近日,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与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协同办理了一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
2011年至2012年间,闫某某向闫某丽、贾某某等5人借款197万余元,并出具了借条。2012年,闫某某与另一股东注资成立了柳林某公司,将5人的借条变更为加盖了该公司公章或财务章的借条。后贾某某等5人将柳林某公司起诉至柳林法院,要求偿还197万元借款。柳林法院于2018年、2019年分别作出5份民事调解书,由该公司偿还贾某某等5人197万元,已发生法律效力。
柳林县检察院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案均为同一被告、5原告在同一时间段起诉、结案方式均为调解、调解书已生效均未申请强制执行,这一系列巧合引起了检察官的怀疑。
发现问题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向吕梁市检察院汇报案件线索,共同协商如何开展下一步工作。
针对案件中存在的疑点,吕梁市、县两级检察院重点展开调查核实工作,通过调阅卷宗、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等方法,厘清了案件思路,掌握了关键性证据及线索。
最终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下,揭开了案件的神秘“面纱”。原来闫某某为把个人债务转变为公司债务,当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闫某某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在未向另一股东告知诉讼的情况下,快速达成虚假的调解协议,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
今年4月,公安机关以闫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柳林县检察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三百零七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9月,吕梁市检察院以闫某某将个人债务调解为公司债务,扰乱司法秩序为由,向吕梁中院提出抗诉。10月,吕梁中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5份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闫某某作出5份罚款决定,共计罚款19700元。
该案中吕梁市检察机关依托一体化办案方式,上下联动、协作配合,成功啃下虚假诉讼的硬骨头,以精准抗诉维护了司法权威与尊严。今后,吕梁市检察机关将把虚假诉讼监督作为做强民事检察的重要抓手,不断提升监督质效,努力推动虚假诉讼监督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