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版:综合

我省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

5家隐患单位被处罚

  连日来,我省各地消防救援队伍积极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检查工作,并公布5大典型案例,希望各单位引以为戒,严防安全隐患。
  案例一:9月15日,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长子大队消防监督人员依法对长子县精卫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厨房内燃气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燃气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安全隐患,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9月18日,消防监督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复查,经检查,厨房内燃气管路的敷设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大队监督员当场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0465号),并开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燃气管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长子大队组织监督人员针对长子县精卫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燃气管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行政处罚案进行了集体研究,一致决定对长子县精卫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厨房,并处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向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案例二:10月8日,晋中市消防救援支队昔阳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位于晋中市昔阳县新建北路(原圆楼饭店)的昔阳县福祥聚饭店进行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复查时,发现该场所违规使用液化气,其液化气罐管路敷设不符合规定(软管长度超过2米)的隐患逾期未改。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结合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十一条第三项裁量基准,违规使用液化气,其液化气罐管路敷设不符合规定(软管长度超过2米)属于较轻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综合考虑其场所规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研究昔阳大队消防监督人员给予昔阳县福祥聚饭店责令停止使用液化气罐,并处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案例三:8月31日,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城北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太原市晶鑫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房内存放有氧气罐8具、乙炔气罐6具、混合气罐7具,并设置危废库一处,厂房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该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法律依据: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6.2条直接判定要素,将太原市晶鑫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7月13日,忻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人员对原平市液化气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固定消防炮和未设置手动报警器的隐患。
  法律依据: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053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忻原消限字【2023】第0269号)、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原平市液化气公司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7月14日,朔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朔城区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朔州市朔城区开源液化气供应站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办公楼一层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水泵房应急照明灯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法律依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刊记者王若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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