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柔并济促执行

大宁县法院给涉诉当事人吃了“定心丸”

  本报讯(记者狄红生)“诉前调解、纠纷化解、司法确认”这种三步走纠纷化解模式,既发挥了人民调解成本低、效果好的优势,又避免了调解协议易反悔、难执行的不足,既有人民调解的“柔情”,也有法院裁定的“刚性”,给基层群众、涉诉当事人吃上了“定心丸”。这是大宁县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工作“法宝”。
  今年5月9日14时许,马某某驾车在大宁县小冯村汽车站附近路段由东向南左转弯时,将路上行走的单某某撞倒,致单某某受伤,马某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5月18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单某某无责任。马某某驾驶的车辆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马某某向原告单某某垫付相关费用。
  县法院立案庭受理该案后,与大宁县司法局昕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联系,共同介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为双方当事人核算受伤后经济损失。通过3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随后,在昕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下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承办法官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调解协议等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签订的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出具了裁定书,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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