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完成维修工作,在与对方确认签订服务报告单后不慎摔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近日,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晋源人民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
马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该公司担任运维工程师。2021年9月13日,马某被某公司派往长治某公司从事空调维修保养等工作。9月17日11时许,马某在空调维修结束找甲方签署服务报告单后,下楼时不慎踩空台阶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
经马某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区人社局认为,马某系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某公司认为,马某所受伤害非因工作原因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起诉某区人社局,请求撤销该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马某受某公司指派到长治某公司从事空调维护工作,在维护工作结束找甲方签署服务报告单后,不慎踩空台阶摔伤,该行为与其工作密切相关,不存在其他工作之外的个人行为,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的一种权利保障,主要体现为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时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而与劳动者对导致事故伤害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无关。工伤保险采取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即只要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本报记者路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