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人陕西某电力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关联企业山西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均为静乐县人民法院送去锦旗,感谢执行法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企业之间的纠纷,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陕西公司与山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公司”)、青岛某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均在静乐县从事光伏项目建设。因工程款纠纷,陕西公司将山西公司和青岛公司诉至法院。2022年12月,静乐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山西公司、青岛公司支付工程款9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因山西公司、青岛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陕西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静乐法院发出执行通知,要求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采取了相应的冻结、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因二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执行工作一直未取得进展。为破解案件执行难题,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深入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最终发现青岛公司全资持有案外人电力公司100%的股权,便依法冻结该股权。
案外人电力公司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研发、生产等业务,是忻州市一家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股权冻结之时,正值电力公司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关键期。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为减小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执行法官未简单化地启动对案涉股权的处置,而是主动与电力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存在的困难,并以案释法,引导其正确认识协助法院执行的积极意义,有效防范化解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从更长远角度规划企业发展。经过多次沟通,电力公司对执行法官的工作表示认同,愿意主动配合被执行人青岛公司清偿债务。之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终于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于第二日将执行案款全部履行完毕。同时,为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影响,执行法官不辞辛苦,赶赴异地,对案件涉及的股权予以解冻,使电力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回正轨。
静乐法院始终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主动创新执行思路,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困难,积极运用执行和解、活封活扣等柔性执行方式,让企业深切感知司法“硬措施”背后营造出的“软环境”,努力让强制执行工作变得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彰显法院新作为。
赵丽 巩昊丽